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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前建筑市场存在的问题分析
 
更新日期:2018-07-03   来源:郑州市市政工程总公司   浏览次数:875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当前我国建筑市场存在着市场主体责任不清、建筑业整体实力有待提高、建筑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有待加强等方面的问题。为进一步实现我国建筑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切实实现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建筑企业核心竞争力,完善法律法规建设,提高建筑市场法律法规严肃性是关键。

 

一.   当前我国建筑市场存在的问题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在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基础上和借鉴其他国家在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的先进成熟经验基础上,建筑市场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不断深入,全国性的建筑市场逐步形成。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重视程序不断提高,建筑市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性加强。同时,建筑业整体实力得到不断提升,并加快了在国际市场上的拓展速度。[1]作为国民经济赖以发展的基础性产业,我国建筑业得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同时在推进城市化进程、吸纳社会劳动力、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方面也作出了重要贡献,建筑业作为支柱性产业的巨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建筑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更加突出。随着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持续增长和整体经济发展的企稳向好,当前我国建筑市场正处于迅速发展的阶段。然而建筑市场存在的问题,加上当前国际国内市场经济环境的复杂多变,不确定性因素的增加,也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稳定性有待加强的建筑市场运行的难度。

1.市场主体责任不清

建筑市场是个专业性明显的综合性系统涉及到方方面面,主要包括了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房地产开发公司等组成的发包人;承担工程建设和勘察、设计、施工、装修等建筑企业组成的承包人,为市场主体服务的各种中介机构等单位,主体关系复杂。在多方主体共同参与工程建设的情况下,各方主体在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责任规定模糊不清,承发包双方的利益界定不明确,在项目建设中的责任体系中难以真正健全和落实,投资责任机制不健全。[2]尤其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当前我国建筑市场绝大多数的工程建设发包人难以称得上为真正合格的市场主体,受行政主管部门干预过多,自主经营权不足,无法承担发包方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再者,为了实现市场机制在建筑市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我国政府在推动建筑市场快速发展的进程中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然而政府职能的定位模糊,导致监管与交易职能混合不分、安全监督执法不到位等问题的出现,甚至出现充当部分工程“保护伞”的角色,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对于政府的职能所在如建筑市场公平市场交易秩序的建设、弱势群体的保护及援助、信用体系的建设等方面则力度明显不足。一定程度上来讲,市场主体责任界定不清间接阻碍了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导致难以充分发挥市场竞争优胜劣汰和优化资源配置作用。

2.建筑业整体实力有待提高

从建筑市场发展情况来看,我国建筑业属典型的竞争市场结构,建筑业企业数量众多,同质化严重,互补性弱,产业集中度低,一是难以发挥规模效应和进行跨行业、跨领域建筑企业的重组联合增强核心竞争力的建设;二来造成了建筑行业陷入价格战的恶性循环,导致行业内的无序竞争和过度竞争,阻碍我国建筑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其次,我国建筑行业劳动密集型的产业特点造成了我国建筑业技术含量严重不足,附加值低,行业整体竞争实力低。再者,与国际大型建筑集团相比较,不论是从工程融资还是施工方面我国建筑企业仍存在差距。虽然有一些大型建筑企业通过实施改革和创新,重新定位企业发展战略和目标以提高和巩固自己的市场地位。但绝大多数的建筑企业受传统经营思想和理念的影响,缺乏创新的动力和能力,对于产品和服务的差别化重视程度不够,难以适应要求日益提高和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

 3.建筑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有待加强

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需要严格的法律法规作为基础和支撑。从整体上来看,目前我国建筑市场法制建设与国际先进水平仍存在巨大差距。首先,法规制度建设罚远远滞后于建筑市场的发展需要,涉及到建筑市场所有环节的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建立。同时对于一些重要问题,如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条款规定上过于原则化,具体性不足,操作性有待强化。再者,建筑市场各主体法制意识相对缺乏,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部门和地方执法机构法治观念淡薄,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甚直接干预市场活动破坏法定建设程序的现象严重。[3]部分建设单位在实际操作中以各种借口对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等各种手续不给予依法办理,甚至在招标活动中弄虚作假,规避招标,搞搞邀请招标,严重违背建筑法、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对于招标工作的相关规定。同时,一些设计、施工单位存在着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给工程建设埋下了安全隐患,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利益。

 

二.   促进我国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的对策分析

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深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我国建筑市场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面临着重要的发展机遇。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到后金融危机时代经济发展不确定性因素增多,建筑市场竞争加剧、工建设项目复杂性提高等等都增加了我国建筑进一步发展的难度,对于我国建筑企业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因此需针对当前国内建筑市场存的问题,加大改革力度,促进我国建筑业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充分发挥建筑业作为国民支柱性产业在稳定经济、拉动内需、保证增长中的积极作用。

1.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完善现代建筑市场体系

完善建筑市场及相关的市场体系建设,进一步发挥社会主义市场在生产要素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真正建立起现代建筑市场经济,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维护建筑市场的独立性,正确处理好建筑市场与现有政府行业管理部门、监督部门之间的关系。打破行政性垄断、地区封锁和行业限制,有效地解决当前建筑市场由于人为分割而导致的环节过多、资源浪费、效率不高等问题,逐步形成体系完整、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建筑市场体系。进一步降低对于垄断性行业领域的准入限制,保障各类经济主体平等的市场准入机会,为建筑市场上各责任主体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市场价格发现功能的实现,改变各种建筑材料采购供应方式,推动建筑市场中构成工程成本的基础价格的透明化、公开化和合理化,引导和规范工程造价的合理形成。

2.切实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进一步深化建筑管理体制的改革,树立服务理念,实现政府经济管理职能向为建筑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有利于建筑市场发展的良好环境的转变,为我国建筑行业的进一步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支持,推动我国建筑业的发展。坚持依法行政的执政理念,做到政务公开化和透明化,实现执法有依据,严格执法,为建筑市场的发展提供公平公正的规则和良好的竞争秩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高效灵活的作用,减少行政审批性事务,加大力度改革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管理制度,实现建筑市场上的各种生产要素和资源的合理流动和配置。加大对建筑市场的宏观调控力度,集中精力把更多的力量做好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方面,对于建筑领域出现的突出问题和危机要做到反应迅速及时高效,形成良好建筑交易市场氛围,促进建筑市场良性发展。

3.提高建筑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市场健康发展

当前我国建筑业的结构调整已经进入了全新阶段,市场主导型的运行机制逐步形成。建筑企业应借此契机,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转换经营管理机制,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和壮大奠定好基础。加大创新力度,实现生产经营组织模式、科技及管理的创新,提高建筑企业的整体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增强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4]加快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制度的建设,提高劳务人员综合素质及操作技能和安全生产水平,进一步完善建筑企业的现代人才管理运行机制为建筑企业的全面、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保障。提高企业的信息化水平,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造和推进企业技术和管理的进步,转变企业的经济增长方式。提升建筑市场的产业集中度,重点培育一批综合实力强、集科研、设计、开发及多元化经营为一体在激烈的国际建筑市场上具有竞争力的大型建筑企业集团,并以此带动我国建筑业整体综合素质的提高。

4.完善法律法规建设,提高建筑市场法律法规严肃性

加大建筑市场的立法力度,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法律法规体系,形成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新时期建筑市场需求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标准体系,促进建筑市场运行法制化的实现。从建筑市场的客观发展规律和市场经济的要求出发,及时补充和调整在工程承发包、监管体制、公共健康安全等方面的现行规章制度,使更加符合现代建筑市场运作的特点。建立严格的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规定,从源头上保障企业的资质和水平,提高建筑市场的整体实力。加大措施,严格执行法定的建设程度规定,对于建筑市场上的违法违规行为视其情节严重与否,重则吊销资质证书,依法清出建筑市场。进一步提高执法部门和管理部门的执法能力和水平,在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上实现实质性的突破,杜绝“保护伞”“灰色链条”现象的出现,保障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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