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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为大”理念溯源及厘正
 
更新日期:2020-10-20   来源:   浏览次数:707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死者为大理念在中国有着久远的传统,而且一开始是与入土为安相联系的。从中国文字葬的甲骨文字形,即可略知一二。葬之一部廾的甲骨文是双手举起的象形

 
 “死者为大”理念在中国有着久远的传统,而且一开始是与“入土为安”相联系的。从中国文字“葬”的甲骨文字形,即可略知一二。“葬”之一部“廾”的甲骨文是双手举起的象形,表示尊敬。死者为大,葬须恭敬,故从“廾”。[ 李土生:《土生说字》(第18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372页。]然后衍生出对死者及遗体的尊重。当然,这种尊重与怀念一般是以生者与死者生前的情感为纽带的。不过,即便之于流民,死后人们亦以大冢葬之,哪怕之于战时敌方将士尸骨,亦以马革裹身或者就地掩埋,以避免曝尸荒野。皇帝等驾崩还要大赦天下以示敬重。(《平纪》:元始五年冬十二月丙午,帝崩于未央宫。大赦天下。)
直到今天,“死者为大”的理念一直烙印在中国人心中,成为判断伦理是非的标准,亦成为引起争端或者解决纷争的重要心理因素。不仅中国,“死者为大”理念在世界其他国家也甚为流行。犹太人信奉人死为大,入土为安。南亚国家很重视丧葬仪式,并且要用香料、草药等材料对死者遗体进行精细化处理。西方基督教国家轻视肉体却重视灵魂,虽然因轻视肉体而简丧薄葬,但也会举行庄严肃穆的葬礼仪式以安放死者的灵魂。
人们信奉“死者为大”理念,究其原因,一定程度上在于,它源于生命法则并便于构建常情常理下的伦理规则。
(一)源自于一种生命法则
任何生命都要经历诞生、成长、壮大、削弱和消亡之周期性。在自然意义上,单个个体不可复制,种族的繁衍只能通过生育来完成。至于编辑基因、克隆人类,那还是没有完全落地的事情,何况还需要接受伦理的拷问。生老病死,就是生命的根本法则和第一属性。对于个体之人,生命历程仅此一次,所以,生命最宝贵也最值得珍惜。人死不能复生,即使有人相信存在另外一个世界,但是它终究在彼岸。或因为此,垂死的人会放下一切妄念,善待身边的人,正所谓,人之将死其言也善(《论语·泰伯》)。在其身边,即使与其多有仇隙者,也多会选择抛开怨念,与之捂手言和,一笑泯恩仇(经典如《射雕英雄传》之欧阳锋与洪七公)。
垂死之人的善言在根本上仍然属于利己主义的表现,而身边人对其显示出的宽恕与容忍,则是利他主义的表现。对于人类而言,利他主义是生命的基本法则和第二属性。因为正是利他主义增强了人类社会整体的平衡与个体之间的相互扶持。以此而言,毋宁说,对于逝者的善待就是对自己乃至人生命本身的善待。
当然,有人认为“死者为大就是生命至上,就是把生命的价值视为至高无上” [ 刘洪波:《死者为大就是生命至上》,深圳特区报,2016 年8 月25 日,第 A02 版。]。生命至上可以涵括一些生命法则,这是由生命的稀缺性和生命历程的唯一性、不可逆性所决定的。但“死者为大”就是生命至上么?不尽然。殊不知,以死相逼,是把生命当成工具,驾尸图赖抑或挟尸要价,是把尸体当成工具。这哪里是生命至上?这是视生命如儿戏或者唯利是图!毫无疑问,利用他人的善良和谨遵伦理操守而满足私欲是对“死者为大”理念的扭曲。在此价值观下,必将形成扭曲的生命观。倘若一种视生命为儿戏的观念在社会中蔓延,这是极为危险的。缺失对生命最起码的尊重,最终会导致社会充满铜臭之味、暴戾之气。
另外,在人命案中,亲属一味地以死者为大为由阻挠法医解剖尸体,或者拒绝开棺验尸,那么不仅阻滞司法进程,恐怕最终导致真相永远无法破解,个案司法正义也就永远无法实现。这不仅是对科学精神的怀疑,更是对个案法治化的阻挠。此等身体至上或者生命至上也多少显得有些偏执。
(二)源自于一种伦理秩序构建需要
出于整体进路,人类的生命需要寻找一种伦理和法律归依。生命法则最终需要靠伦理规则和法律准则落实与巩固。“死者为大”唯有在人类群体中才会具有理念价值和发挥功能的余地,只因“集体主义言说是一种影响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伦理源泉”。
与其说“死者为大”是维系人类生命法则的伦理理念,不如说它旨在构建一种活着的人需要遵循的伦理纲常。说到底,在这种伦理观念之下,既有为了维系“面子”的自律伦理,也有为了社会运行的他律伦理。恰如费孝通先生所言,道德是社会对个人行为的制裁力,使他们合于规定下的形式行事,用以维持该社会的生存和绵续。中国人对于生命的来去历程向来敬重或忌讳,但总体而言,常态生死伦理观念是重生安死。在此基调下,“死者为大”尽管会沾染一些伦理夙念,必然有其消极的一面,并导致它在今天会存在诸多不合时宜之处,但是当人们剥离其消极因素,存留并发扬其积极因素又何尝不利于文明的传承呢?正如有学者称:“由生命伦理到生死伦理,人生在生死伦理追求中不断激励富有生命正能量的生命力”。中国人的生死伦理观总归是人类文明史的一部分。
在“死者为大”核心伦理规则中,自律和他律又是相互圆融的,即人们总会在现实博弈中学会如何克制自己和要求他人。“死者为大”的伦理力量可以通过融入并借助于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等伦理纲常发挥出来,并形成独特的伦理分支。以君臣而言,当臣子成为尸体时,死者为大,连君臣之礼都可以免除,不仅如此,君王也会对其特别对待。譬如《礼记·学记》所言,“是故君之所不臣于其臣者二:当其为尸,则弗臣也;当其为师,则弗臣也。”当然,这种说辞多少带有一丝俏皮,死者当然无法行人臣之礼喽,君王也不好和一个死人计较。以父子而言,在逝去的父辈面前,子辈即便贫穷,也要摒弃节俭思想和作风,一如费孝通先生早年在乡村调研的结果所显示,“孝子必须为父母提供最好的棺材和坟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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