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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死者为大”的法律逻辑实践推演
 
更新日期:2020-10-20   来源:   浏览次数:711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现实中,体现或者运用死者为大理念并能够制造一定社会冲击效应的典型行为主要有:以死相逼、驾尸图赖、挟尸要价和开棺起尸。一般而言,以死相逼是行为

 
 现实中,体现或者运用“死者为大”理念并能够制造一定社会冲击效应的典型行为主要有:以死相逼、驾尸图赖、挟尸要价和开棺起尸。一般而言,以死相逼是行为主体以欲舍弃生命争取利益的抗争。与其他几种典型行为明显不同的是,以死相逼是活人与活人之间的抗争,利用的工具是尚且鲜活的生命。驾尸图赖、挟尸要价以及开棺起尸等虽然也是活人之间的争斗,但是介质却是冰冷的尸体。也就是说,前者是生命的博弈,而后者是躯壳的游戏;前者是以死亡为幌子,后者则要么是拿死人做利器要么是给死人翻旧账。当然,也不排除以死相逼事件中,抗争者死亡,接续者对死亡加以利用的情形存在。不过,这也意味着其向后几种类型转化了。
如上文分析,“死者为大”理念具有其法律性,不过,“以死相逼”等几种行为类型,又存在一定的反法律性,或者至少说,任由其发展的话,会形成对法律逻辑的违拗,甚至是对法治空间的盘剥。笔者将分别结合这几种典型行为进一步分析,并力图寻找并纾解其法律逻辑悖论,为其寻找法治生成空间。
(一)生命博弈的法律逻辑演绎
以死相逼大多表现为一种特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冲突。特定关系的形成原因多种,有的是基于利益关系,有的是基于身份关系,有的是基于特殊的情势。利益分摊不均和债务纠葛可能会导致弱势一方以死相逼。譬如,农民工讨薪不成而扬言自杀以给欠薪者施加压力。因政治或者经济上的地位优势而掌握话语霸权的一方漠视或者挤压弱势一方的需求,也容易滋生以死相逼事件。这种情形既可以发生在上下级之间,也有可能发生在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此类“以死相逼”事件的当事人之间并无多少情感羁绊,更多的是利益瓜葛,体现为一种社会纷争。与之相较,发生在特定关系人之间的以死相逼大多建立在特定的情感基础上,多为家庭纷争。例如恋人、夫妻、家人之间的以死相逼。其中实施“以死相逼”之举的一方抓住相对方对自己的情感牵挂并且加以利用以达到某种需求或者抵制其施加的某种压力。
以命相搏,若为民族大义,死得其所,值得敬仰,但若为争得一己利益或者纯粹为负气而死,实在有些可惜。当然,谁不知道生命珍贵。为在强势群体那里争得本该属于自己的利益也好,为了抵御外来施加的压力也好,能够拿生命做抗争工具的,总会让人唏嘘不已。这其中自然有自陷绝境的,有视生命如儿戏的,有无理取闹的。但总体而言,以死相逼更多是出于无奈的抗争,也只有弱者才会把生命做最后的武器。不过,在分析斯科特描所谓的“弱者的武器”时,要注意到其所描述的弱势群体运用偷奸耍滑、暗中破坏式的消极的武器类型。当这种消极的抗争为弱者带来利益,就会制造一定的辐射效应,从而在利益分割面前,贪婪欲望会驱使一部分人演绎出积极的对抗方式,以死相逼往往会被拿来作为渔利的工具。这或许才是弱者运用生命作为武器的机巧之处。
以死相逼是行为人以命相抵或者以自杀相威胁来达到一定目的,因而可以基本排除甘愿自杀类型。甘愿自杀者会选择静悄悄的方式,只逼自己不逼他人,不给他人制造麻烦。“以死相逼”的机敏之处就在于营造和渲染一种氛围,逼迫他人让出空间,以利于自己更好地活下去。
现实来看,“以死相逼”大致可以划分为消极型和积极型两种。消极型“以死相逼”多发生在债务负累过重等状况下,行为人身处绝境,试图运用寻死觅活之方式以消极应对,要么认为“一死了之”,落得一个轻松,要么以自己的生命做挡箭牌,暂时图个清静。以债务缠身者为例,行为人债务缠身又无力还债,在债主催要关头,做投河、上吊、服毒状,使得债主或忌惮人死债烂或者害怕落入逼死人的道德囹圄,不得不做些退让。
积极型“以死相逼”又大致可以分为投机型和抗争型两种。投机型“以死相逼”是指行为人在欲望驱使下,意欲在利益分摊时攫取超额部分。犹如拆迁蛋糕上的一些“钉子户”,不拿到最大的那块就以死相逼。这里不仅仅逼迫利益划分掌控者做出让步,还同时逼迫其他利益分摊者少一点需求。此类“以死相逼”之所以能够奏效,大致和“会哭的孩子有奶吃”原理相通。投机型和抗争型有时候又是相伴生的,或者说,即便是投机也要拿出生命做抗衡的筹码。
消极型和投机型“以死相逼”者几乎没有甘愿自杀的,在此两种类型以死相逼事件中发生死亡的概率较低,虽然不排除弄假成真的情形。与之不同,抗争型“以死相逼”则是货真价实的以命相搏,稍有不慎就会发生死亡事件。处于弱势地位或者绝境中的行为人或者是为了面子,或者出于一时激愤,往往以死相抗,力图在狭促的空间里撕破一道裂缝,挣脱“枷锁”。当然,负气型或者激愤型“以死相逼”的核心逻辑在于行为人试图以自己的死亡带动围观者的情绪,以制造大众舆论,从而给相对方制造更多的压力,改观或者平衡当前的情势。
以此,我们注意到以死相逼事件之演绎似乎是与法律逻辑相悖的。那么,以死相逼的行为还具有法律性么?为此,我们首先要探测以死相逼的人相信法律么?为了讨回自己的薪水,农民工除了跳楼、上树或者爬高架桥,别无选择了么?现代农民工果真不知道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恶意欠薪者么?不尽然。不少人选择这种极端方式或许是为了引起围观,营造一种氛围,点燃社会舆论,从而给对方帮上道德绳索。其实,在一些人看来,道德有时候比法律来的更加迅猛。但值得担忧的是,道德存有分流,容易掩盖事实真相,并引起道德的焦虑与恐慌。正如学者所言,“道德话语最显著的特征乃是它如此多地被用于表达分歧。”而且,“道德恐慌很少能够使任何真正的问题得到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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