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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义的人本质理论
 
更新日期:2019-11-08   来源:马克思主义研究   浏览次数:1132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在对马克思人本质理论进行研究时,国内外学者多集中于从《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到《德意志意识形态》时期的著作,认为这些著作反映了马克思思想的独

 
在对马克思人本质理论进行研究时,国内外学者多集中于从《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到《德意志意识形态》时期的著作,认为这些著作反映了马克思思想的独特性,往往忽视了从《博士论文》到《德法年鉴》时期马克思的著作,而我们认为要完整地对马克思人本质理论的形成历程进行研究,这段时期的著作具有始源性的重要意义,也是马克思后来要清算的自己从前的哲学信仰。
在《博士论文》中,马克思高扬了自我意识作为人本质的优先地位。在《<博士论文>序言》中,马克思直言不讳地谈到:“哲学并不隐瞒这一点。普罗米修斯的自白‘总而言之,我痛恨所有的神’就是哲学自己的自白,是哲学自己的格言,表示它反对不承认人的自我意识是最高神性的一切天上的和地上的神。不应该有任何神同人的自我意识相并列。” “要使作为人的人成为他自己的唯一现实的客体,他就必须在他自身中打破他的相对定在,即欲望的力量和纯粹自然的力量。”不难看出,马克思这时对自我意识的理解是思想挣脱任何现实内容束缚的纯粹形式化即虚无化一切具体实在的认识,思想只有超脱具体万物定在的纠葛才能真正得自由,这是因为现实的我们身陷各种具体事务的纠缠而处于劳苦愁烦的精神状态,唯有超脱当下具体的一切遁入虚无自我意识才能实现其自由。当然他也看到这种逃避现实的态度为神秘的迷信主义打开方便之门这样的严重后果并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纠正,这种纠正是通过抽象的自我意识还是要在客观对象上实现自己的意志而完成的。
《莱茵报》时期是马克思从学校毕业后走向社会的第一站,他开始以新闻编撰者身份直接接触现实问题,并在《莱茵报》上发表了一系列有关这些问题的政论性文章:《关于新闻出版自由和公布省等级会议辩论情况的辩论》、《<科隆日报>第179号的社论》、《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和《摩泽尔记者的辩护》,从这些文章可以看出马克思此时的矛盾心态,一方面他坚持认为精神自由是人之为人的普遍本质,精神的本质就是生动活泼、无限自由的存在,而新闻出版则是个人表达其精神存在的最普遍的方式。如果有人对新闻出版是否自由在态度无所谓,那么在马克思看来: “他以为他所判断的对象是一种同他毫无关系的本质,而他同时又对自己的本质判了罪。”但另一方面现实人们的立场总是从维护自己特殊的利益出发, “一切国家机关都应成为林木所有者的耳、目、手、足,为林木所有者的利益探听、窥视、估价、守护、逮捕和奔波。”国家和法本来应该是超越私人利益之上的理性的体现,而社会现实和理论大相径庭,国家和法总是为经济上占有优势的社会势力服务,马克思斥责林木占有者紧紧盯着自己私人利益的态度是一种“下流的唯物主义” 马克思开始对自己一直信奉的黑格尔的能平等代表所有人利益的理性国家观发生了动摇,感受到人们对物质利益的追求何其强大,尽管他还是愿意相信精神自由应该作为人的本质。
《莱茵报》由于发表触犯当局激进的政治言论于1843年3月被查封,马克思得以从社会退回书房开始对自己信奉的黑格尔理性国家观进行批判并形成了《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这一著作,马克思在该文中强调本应代表普遍利益的行政官僚却在实际中追逐个人私利、升官发财这一目标,在马克思看来这是一种粗劣的唯物主义;而“现代的市民社会是实现了的个人主义原则;个人的存在是最终目的;活动、劳动、内容等等都只是手段。”“享受和享受能力是市民等级或市民社会的原则。”只有立法权中的长子继承权享有者这一等级因具有世袭的财产才具有最高的政治自由,因其经济上的无依赖性保证了其政治上的无依赖性而不是“这种人只有作为国家公民才感受到并且应该感受到自己是无依赖性的。”
作为年轻的马克思一方面持有理想主义的人本质看法,另一方面社会现实不断迫使其改变这种看法。这种认识上的矛盾在《德法年鉴》时期的文本《论犹太人问题》中有着更加明确的论述。在政治解放完成的现代国家,人是一种双重的存在。“在政治国家真正形成的地方,人不仅在思想中,在意识中,而且在现实中,在生活中,都过着双重的生活——天国的生活和尘世的生活。前一种是政治共同体中的生活,在这个共同体中,人把自己看作社会存在物;后一种是市民社会中的生活,在这个社会中,人作为私人进行活动,把他人看作工具,把自己也降为工具,并成为异己力量的玩物。”马克思看来,政治存在应该是人的本质存在,而不是利己的市民存在;但实际情况则是,对于个人来讲市民存在是一种真实的存在,而政治存在则是虚构的存在。这从马克思当时的表达可以看出,“尤其令人困惑不解的是这样一个事实:正如我们看到的,公民身份、政治共同体甚至都被那些谋求政治解放的人贬低为维护这些所谓人权的一种手段;因此,citoyen[公民]被宣布为利己的homme[人]的奴仆;人作为社会存在物所处的领域被降到人作为单个存在物所处的领域之下;最后,不是身为citoyen[公民]的人,而是身为bourgeois[市民社会的成员]的人,被视为本来意义上的人,真正的人。”马克思对人本质的这一看法显然是继承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直至黑格尔的主张,亚里士多德主张“人天生是政治动物”黑格尔主张“国家是人自由的实现”。
至此,从《博士论文》到《莱茵报》到《德法年鉴》的马克思,深受黑格自由思辨哲学的影响,将人的本质先后界定为自我意识、精神自由、政治存在,个人只有具备这些特质,现代新闻和国家才能建立起来。这种对人本质的看法从总体上看属于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的。自由主义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在前资本主义社会是不可能出现自由主义的。随着资本的全球化和多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自由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霸权地位是毋庸置疑的。自由主义者认为,拥有意志自由及其保障的私有财产的独立自主的原子式个人是历史的主体,市场行为、政治国家、伦理规范都是自主个人间社会契约的产物,市场经济、代议制政府是现代国家普世的社会治理方案。然而这种意识形态从抽象原子式个人主体的出发点内涵着自身的矛盾,社会中存在的个人是具体的个人,有着自己特殊的社会关系和利益诉求,形式上完美的自由主义建制如何能保证社会实质上的公平正义?毕竟在社会财富上占有的不平等会影响人们的政治参与、人们的教育权利、人们的道德判断等。正如马克思后来在回顾自己思想历程时写道:“1842—1843年间,我作为《莱茵报》的主编,第一次遇到要对所谓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难事。莱茵省议会关于林木盗窃……是促使我去研究经济问题的最初动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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