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必须把判断剥削与对待剥削区分开来。
当学生追问:如何判定马云、王健林等这些民营经济的大佬的收入呢?作为教师不能躲避,必须如实回答,因为我们是唯物主义者必须实事求是,我们必须承认他们对我国经济的贡献是不可否认的,他们也有相应的社会地位,受到全社会的尊重,但这并不能改变他们的收入是剥削收入的本质。这里我们要把判断剥削和对待剥削区分开来,我们不能谈“剥削”而色变,充分认识当前“剥削”的作用。非公有制经济是资本主义形式,但对当前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巨大的积极作用,已经托起了国民经济的半壁江山。鉴于当前的社会需要,应多宣传这种经济关系的积极作用,少宣传它的剥削本质。毕竟理论是稳定的,而政策是灵活的。这些民营企业家的收入是合法的非劳动收入,我们的政策是保护合法的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民营企业家作为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应该得到社会的尊重。而且也鼓励大学生以这些民营企业家为楷模,发扬企业家精神,加入到创业大军当中去。
第二,消灭剥削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消灭了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但还存在剥削现象。成熟的社会主义是不存在剥削的,这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消灭剥削是一个过程,不能一蹴而就,否则我们会违背经济规律,重蹈大跃进的覆辙。正如恩格斯在回答“能不能一下子就把私有制废除?”这一问题时指出:“不,不能,正像不能一下子就把现有的生产力扩大到为实现财产公有制所必要的程度一样。因此,很可能就要来临的无产阶段革命,只能逐步改造现社会,只有创造了所必需的大量生产资料之后,才能废除私有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2 版,第 1 卷,第 239 页)。今天剥削有利于发展生产力,所以我们还得利用这种经济形式,等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才能消灭私有制,消灭剥削。只有消灭剥削,才能保证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所以我们今天允许剥削的存在,是为了将来更好的消灭剥削。
第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坚决取缔非法剥削。
在教学中,学生们也表示,尽管找工作难,他们也不愿去中小的私营企业就业,认为“剥削”太重,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得不到保障。所以我们对待剥削,但也要有辨证的态度。虽然“剥削”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对于剥削也不能听之任之,要始终坚持正确引导,发挥其积极作用,抑制其消极影响。一些私营企业确实存在非法剥削,随意拖欠工资,加班,工资低于劳动力价值,过度剥削,严重违反 《劳动法》。对于这种非法剥削,政府要坚决取缔,运用法律的手段来保证劳动者的权益,把非法剥削对社会的危害降到最低限度。对合法经营的私营经济剥削和外资经济剥削,既要依法保护,又要依法监督和适度管控,警惕和防止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过度剥削和超经济剥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