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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黑尔道德哲学研究综述
 
更新日期:2023-10-08   来源:世界哲学   浏览次数:715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西方黑尔道德哲学研究综述R.M.黑尔作为上个世纪英国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元伦理学家,西方诸多学者不断的对其思想进行研究并取得了不

 

西方黑尔道德哲学研究综述

R.M.黑尔作为上个世纪英国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元伦理学家,西方诸多学者不断的对其思想进行研究并取得了不少的成就,这些研究最主要的集中于对道德语言的相关问题、道德思维层次以及道德论证等问题的讨论,本文将主要依据西方有影响的论著,对这些研究情况作一简要介绍。

一、关于祈使句的问题

黑尔的整个道德哲学体系的建立是从对道德语言性质的分析入手的,正如他自己所说“伦理学乃是对道德语言的一种逻辑研究”[1](preface)。他运用独特的逻辑与语言分析方法,深入的探讨了道德语言的性质、意义和功能。

对黑尔道德语言的研究首先是由A.F.彼得斯揭开序幕的。黑尔于1949年发表了第一篇论文《祈使句》,并且祈使语气也是在《道德语言》中首先阐述的问题,彼得斯就是直接针对黑尔1949年发表的《祈使句》一文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并对黑尔的观点进行了批评。他同意黑尔的不应该把注意力局限于陈述句的提法,但不同的是,在他看来祈使句并不就是命令,我们也不明显的用祈使句去支配、要求人们。[2]

随后R.B.布雷斯韦特、艾伦.格沃斯都于1954年发表了关于黑尔第一部著作——《道德语言》的书评。布雷斯韦特认为道德语言的日常用法远比单纯的命令更丰富,如道德陈述有时用作命令,有时用来表达自己的信念,它更像陈述、宣言或声明而不具有祈使或命令作用。他指责黑尔过于严格的区分责令某人做某事与设法使某人做某事的不同含义,脱离具体的表达内容孤立地研究句子,同时也没有看到现实中出现的多种交流方式,忽视道德语言的丰富性和多样性,这不仅导致了人为地割裂命令与劝说的联系,而且使得诫条命令在过于严格的意义上等同于道德原则。L.J.宾克莱还认为,这种“严格等同”是由于对我们交流语言的句型作了过于简单的分析,各种“应当”的陈述句并不具有祈使句的含义。格沃斯则认为任何以语言形式出现的词语或句子,不论是规定的、描述的还是其他什么形式的,如果要起到指导人们行为的作用,就必须与行为者的需求或兴趣具有某种关系,同时还需要该行为者承认或接受这种关系。在他看来,黑尔所做出的陈述与命令之间的对照“似乎建立在一种抽掉了对比双方应有的某种重要对应的基础之上。他坚持把命令规定为必须以第二人称形式出现,但他却没有相应地规定那些关于行为者所要做的行为的有真假的陈述,也必须是以第二人称形式出现的,如‘你正在做X’、‘你将做X’或‘你已做X’。”[3](66)在祈使句的功能问题方面,罗杰.汉科克指出了祈使句与道德判断的关系。在他看来,道德判断除了“指导选择”的用法外还有其他很多用法,而且这些用法也并非一定在逻辑上基于“指导选择性”,即并非逻辑第二性的;为了指导选择,判断也并不必然蕴含祈使句;即使道德判断牵涉祈使句,也并不能就此说明其中包含有命令。[4]##end##

黑尔在说明祈使句的逻辑问题时指出了两个原则:“(1)只要我们不能从陈述句中有效的引出一组前提,则我们就不能从这组前提中有效的引出任何陈述语气的结论;(2)如果一组前提中不包含至少一个祈使句,则我们就不能从这组前提中有效的引出任何祈使语气的结论。”[1](28) W.D.哈德森对此提出了一个反例:

“千万不要做任何不合法的事情(祈使句)

做A(祈使句)

A是合法的(陈述句)”[5]

因此在W.D.哈德森看来,即使没有一组陈述句作为前提,同样可以引出陈述句,以此来反驳黑尔的第一个原则。

二、关于“善”的问题

“善(good,好的)”是黑尔在其《道德语言》一书中着重阐述的概念,他认为“好的”具有描述性意义和评价性意义,并且描述性意义总是从属于评价性意义的,因为“首先,对于这个词所应用的每一个对象来说,评价性意义是永恒不变的;第二个理由是,对于任何一类对象来说,我们都可以用这个词的评价性意义去改变其描述性意义。”[1](118)

这也引起了后来学者对他这一概念的诸多争论。西德尼.津克认为该词的首要功能是陈述某事物具有某特性,即描述功能,我们选择某事物也是因为该事物具有某品质,由此他强调“善”的描述性和客观性的重要性,并希望以此建立一种客观主义学说[6]。詹姆斯.W.尼可也同样认为其首要含义中包含有描述意义成分,在理解其意义时并不是必须首先理解其评价性意义或者规定性意义[7]。D.A.劳埃德托马斯则认为其意义有一套特殊的独立的标准,但不是其一般应用的标准,“善”应该包含有称赞或喜爱之意与表达相关标准之意两个方面,从逻辑上讲,研究它的应用标准并不是对其意义分析的一部分[8]。同时他还对“善”的意义作了美学判断和道德判断意义上的区分,认为美学上的意义可以有一套特殊的标准。在查尔斯.丹尼尔看来,“善”的意义并不跟“评价”一词有必然联系[9]。保罗.J.奥斯坎普在关于解释何以为“善”的原因方面批评了黑尔[10]。M.K.林尼提出黑尔对“更好”一词的定义混淆了其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11]。

在善性的标准问题上,黑尔似乎认为我们可以自由地选择标准,任何东西都可以成为道德之善。而在描述主义者菲利帕.福特看来,每一事物的善性标准是确定的,也就是说,在价值评价中,对象的作用和功能已经包含有某种确定的善性标准,因此在该选择上我们并不自由。对此,牛津大学哲学家G.J.沃诺克说:“不是样样事物都能起到道德评价标准的作用,……我完全明白存在这样的限制……。”[12]

三、关于普遍规定主义

黑尔的普遍规定主义是非描述主义的典范,对此W.D.哈德森给予了较高的评价:“黑尔的规定主义在当代道德哲学中占有中心地位。最近十年或二十年以来的讨论往往都是以它为中心。在我看来,他是当代伦理学中阐述得最清楚、论证得最透彻的理论。”[13]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后期,描述主义就开始对其作出了不少反击。

在黑尔看来,价值判断具有双重意义,即描述意义和评价意义,他认为从根本上说,价值词的评价性或规定性意义才是根本的、主要的,在逻辑上规定性意义是先于描述意义的,描述性意义从属于评价性或者规定性意义。黑尔还提出规定主义的两个假定:(1)个人可以逻辑上毫无错误的把任何东西作为价值判断的根据;(2)对于任何给定的证据,个人都可以拒绝得出某一特定价值结论,只要不把它算作证据。针对黑尔的观点,描述主义对其进行了反驳,认为道德语言的规定性并不高于其描述意义。菲利帕.福特就认为道德上的善是和义务或美德这样的概念联系在一起的,也就是说什么东西作为价值判断的证据是有逻辑限制的,以此否定规定主义的第一个理论假定。对于第二个假定,福特认为“要点是似乎任何价值陈述都超越了任何事实陈述,以至于可以有理由接受事实性前提而拒绝评价性结论。”[14] 而价值问题和科学问题一样,我们不能任意否认证据和结论之间的相关性,并试图以此确立价值判断的客观性。

描述判断与价值判断(事实与价值)关系问题的讨论,实际上就是休谟所提出的“是”与“应该”关系问题讨论的延续。黑尔否认描述判断与价值判断之间有必然的逻辑联系。以福特为代表的描述主义承认对事实与价值的必要区分,同时从对一些特殊概念的分析出发,试图找到既具有事实意义又具有价值意义的概念,以此来反对事实与价值的绝然二分。她在《道德信念》中认为,要想克服价值和事实的分离,必须对道德判断的内容进行分析,判断的评价部分必须和评价对象内在地而不是逻辑地联系起来,因为评价对象是评价的客观根据。约翰.塞尔于1964年发表“如何从‘是’导出‘应该’”一文,指出从事实陈述得出评价陈述的适用范围是非常有限的。他提出“制度性事实(institutional fact)”的概念,之所以可以从“是”推出“应该”是因为后者也是事实陈述,只不过是制度性事实,也就是说从天然陈述可以推出作为制度性事实的评价陈述,从而说明至少一部分事实陈述同时也是评价陈述,有些词,如“承诺”既是评价词同时也是描述词。P.T.吉奇关注善和邪恶并区分两种形容词,一种是定语(attributive)形容词,一种是表语(predicative)形容词,认为黑尔把“善”当作了普通的表语形容词是不妥的,而应该作为定语形容词来使用,其标准也是固定的。麦金太尔和吉奇一样追随亚里士多德,认为“人”是一个功能词,同时指出一个人可以认同某一道德评价但是并不将其作为自己行为的指导,因此而指责黑尔把他自己信奉的“我们应当真诚”这个道德原则塞进了对道德语言的逻辑研究之中,指出对“应当”的使用并不表达对能够普遍化的原则的依赖,非普遍性的评价却仍然可以是道德评价。在麦金太尔看来,道德语言的意义要受到一定文化传统的影响,黑尔的规定主义没有从社会的道德历史方面去寻求选择必然性的原因,而且夸大了自我选择在道德评价中的权威性,认为黑尔的观点“重复了康德的道德主体视为立法者的观点;但这使得道德主体成为一个专断的君主,他是他所说出的法的制定者,并且他以普遍规定的形式说出它,以此把它确立为法律。”[15]

对道德判断性质的分析是黑尔伦理学的特色所在,他认为道德判断既具有普遍性又具有规定性。玛丽.沃诺克则认为,规定性和普遍性是典型的价值判断的共有特征,依据普遍性和规定性并不能区分道德判断和非道德判断,黑尔也未告诉我们究竟根据什么检验方法来判定一个词语或语句是否是指令性的,道德说到底似乎是极端相对的,在不同信仰者之间是不可能进行仲裁的。H.M.罗宾逊认为如果能从概念分析中得出确定的道德结论就必然会给规定主义带来灾难,因为一个人可以认识到道德概念分析的正确性,但是并不做出任何道德判断,黑尔从概念分析得出确定的道德结论最终会导致自然主义或描述主义。[16]

在黑尔看来,对道德语言中固有的可普遍化的形式特征的解释,能够解决一个古老的难题,即理性如何能解决伦理分析问题。但是在J.L.麦凯看来,我们使用道德语言的方式的前提是:道德判断是对宇宙中的某种存在物的陈述,因此这种判断有真假的区分。在他1977年出版的《伦理学:对正当与错误的创造》一书中,提出了道德主观主义的观点,他论证说,黑尔已经把可普遍化特性的观念扩展到了远远超出道德语言中任何固有物的程度。麦凯坚持认为,“即使这种观念确实体现于我们思考和谈论道德的方式中,我们也总是可以自由地否弃这种观念,并可以在毫不顾及我们的道德判断是否能在黑尔的及任何其他意义上普遍化的情况下,完全自由地决定如何行为。”[3](141)罗尔斯不承认普遍性概念在道德论证中的地位,他试图用对原初状态的假设——“无知之幕”来解决道德论证的问题;同时还反对黑尔所谓的康德的道德哲学只是为功利主义提供了形式因素的观点[17]。林菲特.巴姆布罗也认为黑尔的普遍主义观点应该受到谴责,因为黑尔的道德推理始于无法给予理由也无需给予理由的终极原则,这就使得任何道德判断最终依赖于可靠性得不到保证的原则,最终必然导致怀疑主义的结论[18]。日本学者内井惣七区分可普遍化性强(strong)、弱(weak)两种意义。由于描述性或评价性的标准包含有个体的选择在内,其逻辑并不必然要求强可普遍化性,而是弱可普遍化性。他在黑尔与西季威克之间作了对比,黑尔的强可普遍化性类似于后者的正义原则,不偏不倚的对待自己的偏好正如理性自爱原则,在道德思维的批判层面平等地对待自己和他人的偏好正如仁慈原则。[19]

四、道德思维的层次性问题

黑尔在其著作《道德思维》中指出,人类道德思维包括直觉和批判两个层次,除此之外还有元伦理学的层次。针对道德思维的层次性问题,William.弗兰克纳提出黑尔所用的“层次(level)”一词不如“种类(kind)”准确,后者更不容易引起问题,因此说道德思维包括直觉的和批判的两种而不是两层意义。批判道德思维又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纯批判思维,使用普遍规定主义或者行为功利主义的方法直接决定在特定情况下应该怎么做,这有如在特定情况下所用的直觉原则;第二种提供在直觉层面使用的原则,称为非纯粹的道德思维,它用来确定当我们处于不使用纯批判思维的情境下所依据或奉行的特定性原则。即批判思维又有批判的非特定性原则与直觉的特定性初确原则两种之分,后者以前者为基础,二者都有利于产生道德推论的总原则和标准。直觉的特定性初确原则是直觉思维的基础并提供特定性原则供后者使用,当且仅当非特定性原则是直觉的特定性初确原则的要素时,非特定性原则才与直觉思维联系起来。弗兰克纳不仅考察了批判道德思维和直觉道德思维的联系,还考察了两种互相区别的批判思维的联系,以及它们和直觉道德思维的联系。[20]( 43-56)伯纳德.威廉斯讨论了黑尔道德哲学理论的结构问题,着重分析了道德思维两个层次的推出过程,阐述了道德思维理论存在的困难,即在何种情况下使用直觉思维,何种情况下使用批判思维难以确定。[20]( 185-196)

在T.M.斯坎伦看来,对于我们应该做什么,日常道德思维和批判道德思维有时会得出不一致的答案,而用批判思维做出的判断总是确切的。道德思维的使用者——天使长和普罗尔,不是两组分开的人而是相同的人在不同时间所扮演的不同角色。在法律和道德思维之间也存在重要区别,道德原则的确证经常依赖于两点:一是人们违背道德原则而行为所导致的结果;二是在非强制的前提下,人们按照道德原则行为的可能性。他还认为黑尔的批判道德思维并未把幸福总和的最大化作为选择道德原则的标准,与其说是传统意义上的功利论,还不如说更接近于契约论。[20]( 129-146)

J.O.厄姆森认为,在日常道德思维中我们试图用比黑尔所允许的更复杂的方法来决定我们的责任和义务,除了简单的道德原则之外,还有很多相关性因素要考虑在内,在这过程中,权衡和判断的重要性是不容否认的,不同意黑尔所认为的在全部范围内的道德生活并不考虑责任和义务问题的观点。[20]( 161-170)

五、道德论证与功利主义

黑尔从对道德语言的逻辑研究出发,得出普遍规定主义的结论,并以此作为基础来回答“理性的道德思考何以可能”的问题,构造出功利主义的论证。也正是由于黑尔对功利主义的论证引起了诸多学者对该问题的讨论。

R.B.布兰特认为黑尔关于伦理学的著作,“是自亨利·西季威克以来对功利主义最重要和最精妙的表述与捍卫。”[20]( 27-42)虽然布兰特给予黑尔很高的评价,但也还是认为黑尔的论证还存在诸多困难,对行为功利主义的论证支持工作还不够成功。黑尔从经验出发来比较人与人之间的偏好欲望,在布兰特看来,人们不一定对非理性的偏好欲望感兴趣。他根据道德语言的不精确性和可变通性质疑“从普遍规定主义导出功利主义结论”的说服力。

在道德论证问题方面,菲利帕.福特在“道德论证”一文中认为黑尔的普遍规定主义难以真正超越情感主义,因为黑尔提供的道德推理是三段论模式:任何道德结论都依赖于一个评价性大前提和一个描述性小前提,要想论证评价性大前提,就需要进一步的评价性原则作为前提。也就是说道德推理最终不得不终结于某个最高的道德原则,它给予个人的决定和承诺而不能给予任何理由,一旦人们在终极原则上发生分歧,就不可能有理性的方法使他们达成一致。

约翰.C.哈桑伊不同意黑尔对批判道德思维的分析,认为在批判思维层次并不像黑尔所说的行为功利主义和规则功利主义将会作出相同的道德决定,因为在此层次,行为功利主义作出的道德决定所导致的社会功利要比规则功利主义的小。他和布兰特一样认为,通过不精确或可变的道德语言的可普遍化性和规定性导出功利主义并没有多大说服力。[20]( 89-100)

J.W.Roxbee.考克斯在“从普遍规定主义到功利主义”一文中指出黑尔的普遍规定主义推理(考克斯称为UP推理)与功利主义思考的两个基本的不同:

(1)X(指作道德判断的人)对a(X准备对其作道德判断的行为)可能具有的任何倾向没有进入UP推理;而对于功利主义者,X的倾向则具有相关性。

(2)不同倾向的强度比较没有进入UP推理,功利主义却要做这样的比较。[21]

考克斯认为,按照黑尔的UP推理并不能得出一种功利主义的结论。

菲利普.佩迪特承认黑尔所说的道德判断是普遍规定的,否认只有符合功利主义的规定才是可普遍化的规定,因为一个人作出普遍规定的道德判断可能是基于与偏好无关的原因。也就是说他认为黑尔的论证程序并不必然导致功利主义,因为我规定我做的行为并不确定就是为了满足我的欲求,求得某种功利的后果。[22]托马斯.内格尔认为“如果只是道德断言的可普遍化性,相对来说并无争议,并且可以称为它们的意义的一部分。”[20](102)他承认道德判断的可普遍化性指的是:倘若我做了一个道德判断,那么对所有处于严格相似环境中的人都应当做同样的判断,但他否认仅仅靠这种可普遍化性能产生任何类似无偏私的原则的东西,他认为,规定性并不是像黑尔所主张的那样规定做某事表达了欲求人们这样做。在他看来,可普遍化性只是要求关于所有相似境遇的道德判断要保持一致,并没有对道德判断的内容加以限制,黑尔从普遍规定主义出发论证无偏私道德原则的时候,把可普遍化性这个形式原则转化成了无偏私性这个实质原则,否则不可能得出确定的道德结论。佩迪特和内格尔都不反对黑尔关于道德判断具有规定性和可普遍化性的观点,但他们试图从道德判断与偏好的关系问题上找到黑尔论证的漏洞。

彼得.辛格认为假如可普遍化性有充分理由直接导致偏好功利主义,也就是说接受可普遍化性理论就是接受偏好功利主义的后果,那么我们对功利主义不感兴趣的话就可以毫无疑虑的拒绝可普遍化性。道德判断涉及到基于某种形式的偏好普遍性,而且涉及到普遍性的本质问题。通过日常理解的道德语言并不能证明黑尔关于道德推理的观点。[20]( 147-160)

黑尔对道德推理的论证其中重要的一环就是把自己想象成为他人。在此问题上Zeno.范德勒认为,自我指称的标记词“我”既可以指称A又可以指称B,但这并不使得A和B就是同一个体,换句话说它并不能想象“我”严格地处于他人的位置上,因此个体换位还必须从其他方面寻求解释。[20]( 171-184)他反对可以想象个体换位,在他看来,想象成为另一个人不是想象一个个体成为另一个体,或者严格地处以另一个体的位置,即严格地具有另一个体的所有属性,涉及的是立场的改变或是视角的转换,而不是个体换位,因此指责黑尔实际上把个体当成了没有属性的纯粹殊相,从而假设个体之间可以互换角色。黑尔提出要处于他人位置上才能知道他人的动机与偏好,阿伦.吉巴德把这个观点称为“条件反思原则”(conditional reflection principle)[20]( 57-72),认为黑尔对反思原则的运用、道德语言性质(普遍性、规定性、凌驾性)的研究构成了其理论最主要的两个前提,还把普遍的偏好倾向区分为理性必需的与异质的两种:每个有理性的人所共有的就是理性必需的偏好,否则就是异质的。

六、其他方面的批评

艾伦.吉特勒认为黑尔过于简化道德争论的本质,在对待狂热主义问题时过分低估标准在道德思考中的重要性,并且使黑尔自己宣称的道德中立性被破坏。[23]罗伯特.K.富林温德则认为在道德推理的过程中会遇到三种检验:换位思考的检验、角色互换并拥有对方的兴趣和爱好的检验、理想观察者的检验,无论是形式主义的原理还是功利主义的原理,黑尔对狂热主义问题的处理并不成功,也并未成功地将功利主义与道德语言的逻辑连接起来。[24]

詹姆斯.格里芬认为黑尔在《道德思维》中两个最重要的贡献是在他其他著作中找不到的,那就是道德思维的层次理论和人际间可比较性问题的解决方法。格里芬并着重讨论了福利与人际间可比较性的问题。[20]( 73-88)

总之,黑尔对道德哲学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如彼得.辛格所认为的,最主要集中于三个方面:普遍规定主义的建立以及道德推理、道德论证方面;道德思维层次的划分;应用伦理学方面。虽然黑尔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很少有哲学家招来过比黑尔更多的批判性评论。”[20](9)西方对黑尔道德哲学的研究更多的是对他的批判,本文旨在综述,并未对这些批判作出评价。

[参考文献]:

[1] R.M.Hare ,The Language of Morals, Oxford ,Clarendon Press,1952.

[2] A. F. Peters.R. M. Hare on Imperative Sentences. Mind, October, 1949.

[3] 艾伦﹒格沃斯等,《伦理学要义》,戴扬毅 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

[4] Roger Hancock. A Note on Hare's The Language of Morals. The Philosophical Quarterly, January, 1963.

[5] W.D.Hudson,Modern Moral Philosophy,The Macmillan Press,1983,p235.

[6] Sidney Zink.Objectivism and Mr. Hare's Language of Morals. Mind, January, 1957.

[7] James W. Nickel.Hare's Argument from Linguistic Change. Ethics, July, 1969.

[8] D. A. Lloyd Thomas.A Note on Hare's Analysis of "Good". Mind, October, 1963.

[9] Charles Daniels.Hare on the Meaning of "Good". Mind, January, 1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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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W.D.Hudson, A Century of Moral Philosophy, New York,St.Martin`s Press,1980, p126.

[14] Philippa Foot, Virtues and Vice, and Other Essays in Moral Philosophy, Oxford, Basil Blackwell, 1978, p121.

[15] 阿拉斯代尔﹒麦金太尔,《伦理学简史》,龚群译,商务印书馆,2003,第338页。

[16] H. M. Robinson, Is Hare a Naturalist? in The Philosophical Review, January, 1982.

[17] John Rawls, A Theory of the Justic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1, p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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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Douglas Seanor and Fotion , Hare and Critics, Oxford , Clarendon Press, 1988.

[21] J.W.Roxbee.Cox,From universal prescriptvism to utilitarianism,in Philosophical Quarterly 36,January 1986.

[22] Philip.Pettit,Universalizability without Utilitarianism, in Mind Vol,96,1987.

[23] Alan Gettner,Hare and Fanaticism, Ethics, January, 1977.

[24] Robert K. Fullinwider, Fanaticism and Hare's Moral Theory, Ethics, January, 1977.

附:英文题目

Summarizing Studies of Hare’s Moral Philosophy in Western Countries

WuYingping(Southwest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 Sichuan Chengdu; 610041)

本文受《西南民族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科研资助金项目》基金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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