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伴随着全球化和移民潮的出现,民主立宪国家的普遍主义原则与民族国家历史形成的生活方式之完整性的特殊主义要求之间的矛盾愈发突出 ,“宪法爱国主义”在面对这一矛盾时,有其特殊的理论贡献和实践价值。由于美国被视为是宪法爱国主义得以践行和实现的现实模板,而美国法律几乎被完全视为是一项自由主义的政治规划,因此,对于宪法爱国主义的解读多从自由主义的视角以“权利”为核心进行解读。但是,这样的理论解读并不足以涵盖宪法爱国主义的全部指向和价值所在,宪法爱国主义除却从权利视角培育公民认同的理性基础,对于认同所需的“爱欲”基础也有其独到的贡献。
【关键词】宪法 公民认同 理性 爱欲基础
导论
公民身份意味着以国家作为其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对国家享有特定的权利,同时也对其承担特定的责任,是从公共领域的视角对于“我是谁”和“我应该做什么”的问题所给予的回应。[ H.R.van Gunsteren:”Admission to Citizenship”, Ethics 98, July 1988, 752]按照《不列颠百科全书》的定义,公民身份是“个人同国家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是,个人应对国家保持忠诚,并因而享有受国家保护的权利,公民身份是伴随着责任的自由身份。”[ 《不列颠百科全书国际中文版》(第四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第236页。]虽然这种权利和责任的内涵会伴随着秉持自由主义公民观还是共和主义公民观有所差异[ 参见应奇,刘训练编:《公民共和主义》,东方出版社2005年版。],但是,对国家的认同和忠诚,是现代国家公民身份内涵中无差异的理性表达和德性彰显。
现代国家都将民主作为其政权正当性的来源,将“主权在民”这个原则落实为具体的法权安排就表现为基本权利的保护和作为公民的法律义务。[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因此,现行法律构成了从规范层面界分公民与非公民的根本依据。现代文化多元主义的事实也决定了法作为民族国家层次上的整合力量,较之其他的社会融合中介,有其独到的优势所在——通过创立“权利”这一共同的话语,使得利益和价值多元的各方有了对话的可能性,它既是在文化和种族方面各不相同的亚共同体之间的公分母,又是该民族中自由平等的意志的体现。[ 应奇:《从自由民族主义到宪法爱国主义》,载《社会科学战线》2002年第1期。]尤其是在法治国家背景之下,作为形塑社会秩序的最根本手段的“法律”不再是以单一的中立社会规范存在,而是会主动地创造出一个价值体系,形塑公民身份认知,培育公民素养。法律因此成为培育公民身份认同的重要场域。
作者:张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