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生态文明制度包括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其规范有法律规范、软法规范、文化规范和习俗规范等四种基本类型。生态文明制度的规范相互之间及其内部都存在一定冲突,影响了生态文明法律制度的权威和认同,给生态文明法律制度的实施以及整个生态法治带来了一定危害,有必要对其整合。生态文明制度的规范整合可以从文化规范、习俗规范、软法规范和法律规范四个层面着手,文化规范要在生态文明建设中融合与创新,习俗规范要进行现代价值的梳理与选择,软法规范要规范化和系统化,法律规范要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双向互动与其他规范整合。
关键词:生态文明制度 规范类型 规范冲突 规范整合
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为此,我国修订或正在修订一批环境资源领域的法律,出台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及《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等政策,明确了生态文明的八项基本制度体系,出台了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保护督察、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等方面的配套文件,其中既有属于国家制定法层面的基本法律规范和行政法规规范,也有属于国家政策范畴的行政规范,还有与执政党联合颁布的政党政策性质的规范。此外,环保组织、其他社会组织以及相关行业协会也发布了不少有关生态文明的自治规则和自律规范,社会上还存在不少有关生态文明的风俗习惯和价值理念,它们作为社会规范与官方制定的规范一起,共同构建了生态文明的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由此可见,生态文明制度的规范类型繁杂,内部难免会存在一定冲突,有必要进行类型梳理、冲突分析并提出对生态文明实践有所裨益的整合对策。
一、生态文明制度的规范类型
“给诸如‘制度’之类的任何概念下一个合适的定义将取决于分析的目的”。 [[1] 青木昌彦.比较制度分析[M].周黎安,译.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2.][1]当今的主流观点是从博弈理论角度阐述制度概念,认为制度是系列的行为规则或规范。最早从博弈论研究制度的美国经济学家安德鲁·肖特(Schotter)认为,制度是社会成员所赞同的、由自我维持或某个权威所维持的一种社会行为规则,规定了特定或反复出现情况下的行为。[[2] 安德鲁·肖特.社会制度的经济理论[M].陆铭,陈钊,译.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17.][2]肖特的这种观点被称为“内生博弈均衡制度说”,强调的是那种如哈耶克所说的自生自发社会秩序演化而成的制度。
作者:徐忠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