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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应得”的学界理解
 
更新日期:2021-03-30   来源:   浏览次数:799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自古希腊开始,柏拉图等思想家们就在自觉或不自觉中对道德应得有所论及,应得因其内在包含着应得其得不应得其不得两种语义,引发后来的思想家们纷纷发

 
 自古希腊开始,柏拉图等思想家们就在自觉或不自觉中对“道德应得”有所论及,“应得”因其内在包含着“应得其得”“不应得其不得”两种语义,引发后来的思想家们纷纷发表各自的观点。
(一)“道德应得”的肯定性阐释
古希腊先哲们将“应得”视为人类道德行为的最基本准则、社会成员最为重要的道德认识和人生智慧。雅典城邦著名的改革家、政治家梭伦将公正与“应得”联系起来,在他看来,“应得”就是有权利要求得到的“各得其所”。柏拉图在《理想国》开篇中,记叙了苏格拉底和玻勒马霍斯的对话,玻氏说,“正义就是欠债还债”,苏格拉底纠正了此类说法,指出正义是“给每个人适如其分的报答”。柏拉图将应得的正义分为城邦的应得正义与个人的应得正义。在城邦的正义之中,正义是建立城邦的基础,柏拉图赋予其政治哲学的意义;在个人灵魂的正义中,柏拉图赋予正义是怎样成为一个好人的伦理的意义。不论是城邦的正义还是个人的正义,他都强调其中的“应得”的道德品质。这种“应得”无论在城邦还是在个人都要处其应处之位,谋其应谋之事,行其应行之为,得其应得之利。从这里可以看出柏拉图将“应得”视为理所当然所应当获得的利益,按照正义原则付出努力应当获得相应的回报。因此,在柏拉图那里,作为分配正义的“应得”是具有道德内涵的。
同样的观点也可见于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亚氏认为,分配正义实质上就是给予每个人应得的东西。每个人在社会中都找到自己应得的位置,做其应做的事,得其应得的东西。亚里士多德较为强调分配的正义。正义是要求符合事实、规律、道理以及某种公认标准的行为。他提出“正义的(合法的)分配是以应该付出恰当价值的事物授与相应收受的人”。在此基础上,亚氏还做了进一步的概述,认为“道德应得”是符合比例的平等,他将个人的道德价值作为应得的基础,道德价值高的人得到的利益就多,道德价值低的人得到的利益就少。反之,不同的人付出的等额的努力,在利益分配的过程中却不能享受等额的回报,也就是说,有些人获得的利益颇多,另一些人则相反,这是不符合正义所要求的。
古希腊哲人的“应得”思想对西方学界产生了深刻影响。当代西方最重要的伦理学家之一、伦理学与政治哲学中社群主义运动的代表人物麦金太尔继承了古希腊哲人的“应得”思想,将古希腊城邦正义观念引入当代社群主义思想之中。他认为,“应得”应以社群秩序为基础,是社群主义正义的内在本质。社群秩序视域下的“应得”是社会正义观念的理论基石。“应得”侧重于以过去的行为表现为准则而形成的评价体系,这种评价体系只有在社群秩序中才能得到澄清。因为社群秩序将个体的价值追求整合为共同善,为每个人确定自己的责任义务提供了价值参考。正如麦金太尔所说,“应得观念仅仅在这样一种共同体的语境下才有容身之处”。正义是以社群视域下的应得观念为基础,是相对于某人处于既定位置和社群角色与其应尽的责任义务而言的,因此“应得”是正义的内在本质。如果正义缺乏以社群秩序为基础的应得观念,则无法形成实质性的正义。因为缺乏这样的应得观念,其正义既缺乏具体判断的价值基础,又缺少充分的合理性论证,一旦将正义合理性根植于不同个体维护自身利益的行为,人们对“正义”理解就会产生分歧。
英国著名的政治理论家、多元正义论的重要代表人物,戴维·米勒认为,必须在具体语境中理解正义的原则。他将“人类关系的模式”区分为团结的共同体、工具性联合体以及公民身份。米勒说:“就人类群体间的关系接近于工具性的联合而言,相应的正义原则是依据应得分配。每个人作为具有用来实现其目标的技术和才能的自由行动者加入到联合体当中来。当其所得与其贡献相等时,正义就得到实现了。”应得的评价尺度是分配得益者的劳动贡献与其所得相等,这样实现了这种相等,正义也就实现了。在米勒看来,应得的分配主要看业绩。所谓相等不相等,相应收受,所说的就是业绩。米勒认为,业绩如下情况应该排除在“应得”之外,比如,被强制或被操纵作出的,无意中完成的,纯粹全凭运气做到的,以及那些表现了某种善良品质或值得道德上称赞的行为。米勒认为,“对应得的一般的谈论都是基于业绩而不是在它背后的动机。”
(二)“道德应得”的否定性理解
学界对“道德应得”的理解也并非是一致的、统一的。比如,罗尔斯在《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一书的21节中就绰绰逼人地问道:“人们真的认为他们比其他人生来便更有天分(在道德上)是应得的?他们真的认为自己生于一个富裕家庭而非一个贫困家庭这是应得的?不。”以往受亚里士多德的“应得观”以及我们常识中的道德直觉主义思维的影响,我们一般认为美好的事物应当以“道德应得”为衡量的尺度,然而在罗尔斯的公平正义观中是拒绝这种观点的。罗尔斯反对的“道德应得”是一种前制度性的道德应得,也就是在正义制度确立之前,在原初状态中,不可能根据一个人的美德来分配权力。罗尔斯提出“道德应得”体现的是道德价值,而道德价值并不能确定分配的份额。人们不可能占有任意给予的东西,自我只是对这些天赋和财产的看守者和保管者,而非应得者。罗尔斯基于两个原因反对将道德应得作为分配正义的基础:第一,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我拥有那些使我能够比其他人更加成功地竞争的才能,并不完全是我自己的行为结果。第二,一个社会在特定时期所恰好着重的各种才能,在道德上同样具有任意性。也即使我对自己的各种才能拥有唯一的、毋庸置疑的权利,可是事实仍然是:这些才能所获得的回报,将会取决于供需关系的偶然性。
当然,罗尔斯的这个观点,遭到了诺齐克和桑德尔等人的批判,但不论他们怎么批判罗尔斯的观点,罗尔斯对“应得”的否定性理解也是学界不能认真考虑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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