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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学理论下建立体育扶贫长效脱贫机制的建议
 
更新日期:2020-07-29   来源:   浏览次数:370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体育领域内体育贫困的客观存在,仅仅依靠体育系统内的子系统或者多种元素来扶贫是无法实现的,更不可能持续发展,必须融入其他领域,然后充分调动多个

 
 体育领域内体育贫困的客观存在,仅仅依靠体育系统内的子系统或者多种元素来扶贫是无法实现的,更不可能持续发展,必须融入其他领域,然后充分调动多个领域内的子系统及多种元素的积极性,形成“+体育”扶贫模式。并且体育系统也要充分调动系统内的各参与主体积极加入其他领域的扶贫体系,主动与其他领域的扶贫主体协调、合作,从而助推其他领域扶贫工作的开展,形成“体育+”扶贫模式。只有体育系统和扶贫系统融合起来,形成体育扶贫大系统的“有序状态”,才有望实现体育扶贫的可持续发展及长效脱贫机制的建立。因此笔者以协同学理论为基础对体育扶贫大系统建立长效脱贫机制提出几点建议,希望对以后体育扶贫工作的开展有所助力。
1 体育扶贫长效脱贫需要制度的协同。
美国经济学家诺斯指出: “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准确的说,它是人为专门制定的协调、规范、激励、约束人们行为的一种规则、规章。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有利于社会活动大系统内各参与主体建立良好的协同机制,达到集体行动的一致性,从而有助于社会活动效果的达成。因此,体育扶贫大系统内两大子系统、各参与主体及多种元素间的协同机制也同样需要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来助力,尤其是面临目前的体育扶贫现状,制定科学合理的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1.1 需要尽快制定体育扶贫相关的法律法规,将体育扶贫法制化。一方面,国家体育总局或国务院扶贫办等顶层的职能部门要广泛听取各个领域专家的意见,结合体育扶贫的实际情况,设计出体育扶贫领域的法制。另一方面,在上级的法制下,地方的政府也应该根据各自区域的特性制定相应的法制实施细则,确保体育扶贫法制的实施性、实际性及针对性。最后,制定出科学的、完整的体育扶贫成效考核评价制度。建议将体育扶贫成效的考核成绩作为各个职能部门考核的一项指标,同时可以建立一个体育扶贫社会满意度评价体系,如对体育扶贫实施方略或效果不满意,可以随时进行调整,对体育扶贫开展起到一个动态管理的作用。
1.2 在体育扶贫实践过程中,加强体育扶贫制度的靶向供给。所有扶贫主体协调发展的前提是要有相应的规章制度来遵守、约束、激励和监督并且对各扶贫主体可进行责、权、利的分配,促进系统内形成竞争与合作同在的非平衡状态下的和谐状态,助推体育扶贫长效脱贫。
首先要建立多元主体间的诚信制度。诚信是各参与主体协调合作的根本。在体育扶贫过程中,各参与主体要坚持正确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扶贫当成“公益”,做到阳光扶贫、廉洁扶贫、会扶贫、扶真贫和真扶贫,建立健全的公告公示制度,如县级以上的帮扶信息和资金要公开,乡、村两级的扶贫项目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要公告公示,并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提高社会信任度,不仅要与贫困群众之间建立信任关系也要与其他参与主体之间建立关系。其次是完善体育扶贫过程中的配套规章制度。
其次要建立各参与主体间的行为约束制度。体育扶贫过程中,各参与主体的价值观、道德观等不一致,仅仅依靠诚信制度是不够的,必须建议配套的制度来约束各参与主体的行为,以防止各参与主体为追逐利益做出一些机会主义的行为。
再次要建立各参与主体间的平等协商制度。体育扶贫大系统内体育子系统和扶贫子系统以及子系统内各要素之间由于社会地位不同、资源不同、领域不同等因素,力量存在不均衡性,只有建立平等的协商制度才能使各主体表达更真实、更直接的想法和意见,形成集体行动的一致性,从而达成协同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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