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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流转与农地抵押耦合的比较优势与内在矛盾
 
更新日期:2020-06-04   来源:   浏览次数:400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农地流转与农地抵押的耦合及其衍生出的流转型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与传统相对独立的农地流转及承包型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相比,具有显著的不同,下面将根据

 
  农地流转与农地抵押的耦合及其衍生出的流转型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与传统相对独立的农地流转及承包型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相比,具有显著的不同,下面将根据系统演化思想,结合金山区农地流转与农地抵押融资流程及两者耦合的运行机理,对其比较优势与内在矛盾进行深入的探究。
(一)比较优势
1.源头筛选。在农地金融市场中的流转型土地经营权抵押人是土地流转市场中土地经营权的流入方,而在土地流转市场中对流入主体的资格审查相当严格和全面。首先,乡镇招投标工作小组(经营资格审核小组),对具有流入土地意向的报名者进行分类汇总,根据其实际经营能力、经济实力、技术设备、诚信守法等方面进行审查,然后向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标书,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工作。既直接地保障了土地流转市场的稳定,又间接地通过从源头上对抵押贷款农户的经营能力、信用水平及抗风险能力等其他资格的综合审查,保障了农地金融市场的稳定,最终实现了土地流转市场和农地金融市场的有效联动。
2.流程规范。2017年,上海市金山区实际流转面积占合同流转面积达97.3%,网签合同面积占实际流转面积达83.0%[],基本实现了土地流转的合同化,极大地便利了政府对土地流转主体和土地流转用途的监督和管理;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并依法法配合查询、查封等,对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例的,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对符合抵押登记条例的,向抵押权人颁发《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证》。土地流转的合同化和农地抵押贷款的登记制度,既严格地规范了参与主体的责任和义务,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又使得政府对土地流转信息和农地抵押贷款信息有着全面而详细的了解,这对纠纷的解决和耦合风险的防范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3.信息对称。上海市金山区近三年平均承包耕地流转率为88.26%,2017年,土地流转率达到93.7%,几乎等同于“完全土地流转”市场,其中流入农户面积占比59.6%(其中家庭农场占比30.8%),流入合作社面积占比20.9%,流入企业占比10.4%,流入其他主体占比9%。上海市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认定有着严格的标准,如家庭农场、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为上海市本地人,因此对其经营能力、经济实力、信用资质等信息的获取成本较低,同时龙头企业的贷款资质可通过其会计资产负债表、现金流及经营的农产品类型等予以评判,信息获取成本也较低。这就使得在农地金融市场上,资金供需双方之间几乎不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也不存在因农户小而分散造成的交易成本过高等问题,提高了金融机构参与农地金融的积极性。
4.补贴全面。政府通过对土地流转费用的补贴,鼓励承包方将土地流转相关信息报备网上信息管理系统,便于监督和管理;政府通过对到区农业主管部门登记过的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贷款贴息和保费贴息,极大地缓解了抵押人的还款压力;由市、区、镇(金山工业区)三级财政设立的支农贷款担保专项资金承担,专门用于担保代偿损失补偿,由财政支农贷款担保专项资金承担净损失90%(市、区、镇三级分别承担70:21:9)、担保机构承担净损失5%、贷款银行承担净损失5%,极大地降低了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激发了它们涉足农地金融的积极性。
(二)内在矛盾
1.流转型经营权的不稳定性。2016年,上海市发布《关于本市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公开交易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鼓励引导已经确权登记的农户将其承包地委托给村集体集中流转,委托期限须在3年以上。而实际中,单个承包农户和村集体与农业经营主体签订的流转期限多为3年以下,甚至有的为一年期合约,租金也多为年付制。这种方式虽然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土地承包方的权益,但同时也抑制了农业经营主体对流入土地的进一步投资,不利于整个农业的规模化经营。而农地流转市场中流转型土地经营权作为农地金融市场的抵押物,因抵押品的不稳定性,会引起农地金融市场的震荡,这反过来又会影响农地流转市场的稳定性,最终导致农地流转与农地金融整个耦合机制的系统性风险。
2.土地价值评估难。在农地流转市场中,虽然农业经营主体是在农地流转市场上经过公开竞标获得土地经营权,然而由于流转期限不长和租金年付制,使得承包方往往会抬高土地价值;而在农地金融市场中,土地经营权等抵押物价值的评估需由金融机构指定专业评估机构或其认可的其他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或评估建议书,资金作为一种稀缺资源,作为资金需求方的农业经营主体在抵押融资过程中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在整个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市场”和“抵押市场”,并没有一个专业的土地价值评估机构参与其中,存在着土地承包方高估其价值,而金融公司低估其价值,贷款双方很难就土地价值达成一致,而这不仅影响了抵押人的满意度,也抑制了金融机构的参与农地金融的积极性,这反过来又会影响“流转市场”的稳定性。
3.抵押物处置难。2016年9月,上海市金山区农业委员会、上海市金山区财政局联合印发《金山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担保代偿管理办法》,根据该管理办法,如果抵押人出现违约,按规定对流转型经营权进行再次流转,当所得价款偿还债务有剩余部分的,应当返还给抵押人。不足以偿还债务时,将启用担保代偿损失补偿资金按规定比例代偿。然而最难的一步却是最初对土地经营权的处置,当农业经营主体因市场风险或其他因素导致逾期还款,金融机构处置的其实是普通农户的土地经营权,可能会损害土地承包方的利益。而且土地经营权等抵押物二次流转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土地流转二级市场的发育程度,因农业生产的规模化需要土地连片,待流转的土地可能与需求方已拥有的地块不相连,从而造成生产经营成本过高,抑或因自有资金不足难以流入相连的土地,或者待流转的土快分散等原因抑制了土地流转市场中农业经营主体的流入意愿,从而使得土地经营权等抵押物的二次流转难以有效地进行。
4.不可持续性。在农地流转市场,首先区财政和镇财政通过对土地承包方土地经营权流转费用的补贴,作为主体参与进农地流转市场,以全面掌握土地流转用途、流转对象等相关信息;在农地金融市场,上海市政府自上而下地形成了从市到区再到镇的“三位一体”的财政扶持及监督体系,作为农地金融的重要参与主体,从监督运行模式的各个环节,到补贴各个参与主体,以推进农地金融。可见,“流转市场”和“抵押市场”之间成功的耦合联动离不开政府全方位的补贴,这在流转型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机制运行初期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但这种机制的运行并不是内生性的,因而也是不可持续的。如果政府停止对某一参与主体的补贴,将很可能引起该市场的“多米诺骨牌效应”,最终引发整个耦合机制的系统性危机。
5.社会性风险。金山区实际土地流转价格多在每年1000元/亩左右,假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入200亩,则光土地租金就得20万元/年,再加上保证金、人员工资、大型机械设备、农业基础设施、化肥农药等其他生产资料的费用,使得对农业的前期投入十分巨大。而且,由于农业生产的周期性,十分容易受市场因素和自然因素的影响,如果经营不善,就会在农地流转市场对流转型经营权等抵押物予以处置。对于新时代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来说,土地是他们的生活保障,“农民”是他们的职业,如果由于市场风险或者自然风险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违约,他们不仅失去了生活保障而且失业了,从而引起一系列社会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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