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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是新时代农村经营主体的重要形式
 
更新日期:2020-05-12   来源:新农业   浏览次数:392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家庭农场以后,历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开始了对家庭农场的鼓励和政策支持。家庭农场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不动摇,进一步丰富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家庭农场”以后,历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开始了对“家庭农场”的鼓励和政策支持。家庭农场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不动摇,进一步丰富了我国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新的内涵,家庭农场与农民合作社一起已然成为了我国农村两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一,是新时代我国农村经营主体的重要形式。

首先,家庭农场促进了农业生产经营的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实现程度。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适时适量雇佣农村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据原农业部数据,目前我国家庭农场数量已超过87.7万户。家庭农场作为推动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载体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效实现形式,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提高了农业经营规模和组织化程度,解决了当前我国农业发展面临的“谁来种地”“如何种地”关键问题,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引领力量,实现了农户家庭劳动力与农业资本的有机联合,促进了农业生产由分散经营向适度规模经营转变、由农户向企业法人转变,加速了农业现代化、产业化、特色化进程。

其次,家庭农场促进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农业生产效率不断提高。1980年代初开始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将农村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了有统有分、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在释放了农业生产力,大大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较好地发挥了劳动和土地的潜力,解决了我国农民的温饱问题。然而,随着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推进,以农户为单位的细小分散的承包土地结构,农业技术进步的成果无法充分体现,农民大规模的投入无法进行,导致我国农业规模经济效应不能显现出来,农村土地由“分”到“合”已是大势所趋。现阶段,发展家庭农场是在农村大企业大规模流转土地和家庭分散经营之间找到了一条合适的“折中路线”,能够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既避免了大企业规模不经济的风险,又避免了阻碍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致使农业生产效益低下的风险。家庭农场通过把农户承包土地流转给家庭农场主,农户能够获得财产性收入和工资性收入,农场主获得生产性收入,实现农业增收与农民增收的双赢结果。同时,家庭农场以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为特征,农场主能够按照企业经营理念经营农业,以利润为导向,引入技术、资本、市场等要素,对农业经营进行成本效益核算,避免盲目扩张,规避经营风险,有利于农业科技创新和新技术推广应用,提高资源利用率和规模经济效益,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推动农业商品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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