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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主义”的提出及其在西方引发的学理性探讨
 
更新日期:2020-04-28   来源:东南学术   浏览次数:439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个人主义这一概念最早由西方历史学家、政治家托克维尔(1805-1859)提出。虽然这一概念在19世纪才出现,但个人主义观念早已根植于西方文明的社会历史传

 
 “个人主义”这一概念最早由西方历史学家、政治家托克维尔(1805 -1859)提出。虽然这一概念在19世纪才出现,但个人主义观念早已根植于西方文明的社会历史传统之中,并且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流变。一般认为,西方的个人主义观念在希腊化时期萌芽(斯多葛学派),在中世纪千年的基督教文化中沉淀,并最终于西方近代的政治制度中得以落实。

上个世纪70年代,西方主要流派自由主义代表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将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基础充分表达出来,他认为:对个人的尊重是自由主义的根本精神,单个的人具有至高无上的内在价值和尊严。自由主义虽然强调个人的尊严,但它并不纵容个人任意妄为、罔顾社会整体利益。自由主义更注重对个人自主选择能力的珍视,在不侵犯他人同等权利的前提下,对个人所选择的内容保持宽容和中立。然而,该书一经出版,立即引来一波新的批评浪潮。反个人主义者对自由主义者倡导的中立性和宽容提出了批评,他们反对将所有的选择都以中立的方式看待,要求偏向或强加某种生活方式。

(一)“个人主义”与“共同体主义”的争论

共同体主义是在批评罗尔斯《正义论》的过程中兴起的。根据自由主义,个人有权在不侵犯他人同样权利的前提下,自主决定过一种什么样的生活。其道德基础是保护个人权力,而不是追求公共善。自由主义者希望通过建立正义规范来保障人的权利,以抵制以追求善为名义的权力的滥用。共同体主义则指出:个人的选择多半是任意的、盲目的。个人的高度自主意味着其可以放纵自身的情感、情欲。个人只有通过共同体才能得到提升和净化,获得其真实的存在。

面对质疑,自由主义者并没有一味地排斥,甚至很多自由主义者也对个人主义的一些形式提出了批评。在共同体主义的启发下,自由主义对自身的某些理论作出了反思和修正。如金里卡认为,个人主义并不一定坚持自我优先于“所有”目的,因为事实上,个人并不优先于共同体及其目的、价值的存在,外在环境作为个人生活的前提是一种事实。但是,这不等于个人必须盲从于既定的价值标准和目的,不加反思地服从既有的角色安排。即使自我并不先于目的、脱离环境,也并不等于自我完全由目的所构成,或盲目地镶嵌于环境中。个人可以修正、改变以致抛弃既有的共同体价值而选择自己所认同的另外的共同体价值。在这个意义上,自我仍然优先于任何“特殊”的目的。由于自由主义者的修正性回应,共同体主义在20世纪90年代很快就走向衰落。

(二)“个人主义”与“新保守主义”的争论

与共同体主义一样,新保守主义也可以归于讴歌古代、唱衰现代的阵营。两者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批判的是个人主义抽象的自我观,后者批判的是绝对价值的丧失。新保守主义代表施特劳斯曾指出,“现代自由仅意味着无所约束或放纵,而古代德性与现代自由之间的极端对立就成为他的思想支点”。艾伦·布鲁姆甚至把自由主义的宽容和多元主义视为人们可以没有任何价值标准,想做什么就做什么。新保守主义者认为个人主义强调的自由意味着平庸和低级,并以此衬托自己所追求的优秀和杰出这类古典价值。因此,新保守主义提出的解决方案是绝对道德(而非共同体价值)。

针对新保守主义的批评,自由主义者代表密尔作出了相应辩驳:个人主义或个人自由恰恰是产生优秀美德的前提条件,因此具有至高无上的道德重要性。与共同体主义者和新保守主义者不同,“密尔关于自由的论证在很大程度是建立在培育个人主义及其必然促进的优秀价值这个基础上的”。密尔认为,个人主义不仅没有与美德价值相对立,并且还互相促进,个人主义必然导致美德丧失的说法是没有根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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