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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视域下我国农村环境治理法律规制的完善路径
 
更新日期:2020-04-03   来源:改革与开放   浏览次数:425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一)完善我国农村环境治理的立法体系总体上看,我国针对农村环境治理问题的法律基本处于空白状态,更缺乏一个专门针对农村环境问题的系统性法律体系

 
 (一)完善我国农村环境治理的立法体系

总体上看,我国针对农村环境治理问题的法律基本处于空白状态,更缺乏一个专门针对农村环境问题的系统性法律体系,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中的内容也大都过于原则化,而且存在相互矛盾,缺乏可操作性。因此,笔者建议完善农村环境治理法律体系。

第一,应大力推动公民环境权入宪。将公民环境权确定为宪法中的一项基本权利加以保护,同时必须在宪法中对环境知情权和环境监督权加以规定,这不仅为农村环境立法提供了宪法依据,而且为环境信息公开透明和公民参与环境治理提供了法律支撑。

第二,应制定农村环境治理法,全面系统地规定农村环境治理工作,这不仅为我国农村环境治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还为各地因地制宜出台符合当地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提供了理论依据。

第三,应加强农村环境重点领域立法,建立完善的农村环境治理法律体系。坚持事前预防为主、事后治理为辅的综合性全程管理原则,一方面,要制定农村环境标准、生活垃圾处理、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预防性法规;另一方面,又要制定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生态补偿、土壤修复等治理性法规,这有利于对农村环境进行综合性、全程性的管控。

第四,应扩大地方立法权限,提高地方立法积极性,鼓励各地方因地制宜、发挥地方优势,在农村环境治理法的框架下,探寻更符合当地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这不仅充分调动了各地方的主动性、发挥了地方的环保优势,还为建立上下联动的环境管理模式提供了实践经验。

(二)健全农村环境治理的执法机制

目前,我国的环境监管机构只设置了县一级,乡镇一级基本上没有设立环保机构,农村地区的环境监管尚处于空白状态。同时,由于乡镇政府盲目追求经济利益、对污染企业过度放纵以及农民缺乏环保监督意识,使得整个农村地区的环境几乎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此外,我国现行的多部门、分层次的环境执法体制直接导致了环境执法机构间职责不清、权责不明,这更使得农村环境治理的执法工作难以顺利开展。因此,笔者建议健全农村环境治理执法机制。

第一,应明确农村环境治理的执法机构,完善农村环境执法管理体制。我国从中央到地方的倒金字塔型环境执法机构设置,使得农村地区的环境执法机构、环境执法人员和环境执法设备紧缺。加之,我国现行的环境执法体制采取的是“多部门、分层次”的工作模式,但这种模式却造成了环境执法机构间职责不清、权责不明,以及农村环境执法工作的混乱无序。所以应通过部门整合改革,设立一个集权的统一环境管理部门,并由其来厘清我国各级环境执法机构的执法权限,明确农村环境治理执法机构的权责。

第二,应提高农村环境治理执法水平。中央和地方政府要加大农村地区的环保资金投入,加强农村地区的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以建立严密的环境监测“网络”,为农村环境执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同时,还要提高环境执法人员的法律水平和执法能力,转变环境执法人员的执法理念和执法方式,打造一支政治过硬、责任过硬、本领过硬、作风过硬的生态环境保护铁军。

第三,应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引导环保全民参与。国家要加大环境信息公开透明度,加强环保宣传教育,以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和维权意识,使环境法治理念深入人心,形成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公众媒体监督的“常态化”环境监管体系,促进农村环境治理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同时,还为实行多元共治的环境治理模式打好思想基础、筑牢思想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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